4.2 中水水质标准


4.2.1 中水用作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4.2.2 中水用于建筑小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
4.2.3 中水用于供暖、空调系统补充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规定。
4.2.4 中水用于冷却、洗涤、锅炉补给等工业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规定。
4.2.5 中水用于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的规定。
4.2.6 中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中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条文说明
 
4.2.1 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中城镇杂用水类标准执行。为便于应用,列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标准中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见表5。
表5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注:混凝土拌合用水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4.2.2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的规定。为便于应用,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标准中的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列出,见表6。其他有关内容见该标准。
表6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单位:mg/L)
    注 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必须加氯消毒;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的氮满足表中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a—对此项无要求。
       b—氯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0min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方式无此项要求。
4.2.3 供暖、空调系统补水水质标准可参考表7~表11,资料来源于《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2012。
表7 集中空调间接供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要求
    a 当补充水水源为地表水、地下水或再生水回用时,应对本指标项进行检测与控制。
表8 集中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要求
表9 蒸发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要求
    a 当补充水水源为地表水、地下水或再生水回用时,应对本指标项进行检测与控制。
表10 采用散热器的集中供暖系统水质要求
    注:当水温大于80℃时,AISI304不锈钢材质散热器系统的循环水及补充水氯离子浓度不宜大于40mg/L。
表11 采用风机盘管的集中供暖水质要求
4.2.4 工业循环冷却水补水的水质标准可参考表12,资料来源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表12 工业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4.2.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规定的农田灌溉用基本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见表13,选择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见表14。我国利用污水灌溉历史悠久,但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会造成土壤板结、农作物受污染等问题,污水经一定程度处理后灌溉,才能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卫生安全。
表13 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基本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单位:mg/L)
表14 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选择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单位:mg/L)
4.2.6 当中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供水。中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供水水质可按最高水质标准要求确定或分质供水;也可按用水量最大用户的水质标准要求确定,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通过深度处理措施达到其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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